【胜诉案例】马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民事风险无处不在。今天分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正好可以给大家以提醒。
【案例要旨】
本案中,马某某与潘某某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。关于能否将未按期还款作为不安抗辩的事由,法院认为不能仅以此为由来主张,而需要其他证据综合认定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7月4日通过银行电子汇款方式汇给被告潘某某5万元,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。之后,被告仅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。被告于2015年4月3日告知原告工程进展不顺利,原告遂于2015年4月21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,要求其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。原告于2015年5月6日起诉。
【代理意见】
原告代理律师代理意见为:一、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;二、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及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元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;三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【判决结果】原告代理律师上述代理意见部分成立,本院予以部分采纳。
一审法院判决,“一、被告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从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;二、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”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具有一定实践意义,在处理方式上有提高空间,尤其是借条中违约事由的规定上应该更为准确、清楚。否则,就会如本案一般,原告无法要求被告全部返还借款及利益。此外,违约行为能否作为不安抗辩的理由,尚需进一步研究、分析。
【结语和建议】
本案虽然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,但是在针对同一行为分别处理时定罪量刑的问题上,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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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相关法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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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五条、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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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》第六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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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